过期两个月的盐水挂上输液架,四道核对没拦住

日期: 栏目:科普文章 作者: 浏览:3202

四川一位 67 岁的老人,11 月 4 日在医院做完背部脂肪瘤切除,术后输液。家属核对药袋时发现,那袋氯化钠注射液的有效期到 2026 年 8 月 27 日,已经过去两个多月。

液体快输完时才发现。院方随后安排留院观察,免费查了肝肾功能,负责人承认是院内工作人员疏忽。

过期药不是"效果差一点"

很多人对过期药的理解停在"药效打折"。

这个理解对一半。化学药品过期之后,主成分确实会降解,效价下降。但更要紧的是另两件事:降解产物可能带来不良反应,无菌制剂还有包装完整性和微生物污染的风险。

氯化钠注射液属于大容量注射剂,直接进静脉。这类产品对无菌的要求最高,一旦包装有微小渗漏,细菌就有机会进去,而外观上看不出来。

所以法律对它的定性很硬。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把"超过有效期的药品"明确列为劣药。不是"质量存疑",是劣药。使用劣药,在法律责任上是另一档。

有效期印在哪,怎么读

药品有效期的标注,国内常见两种写法。

一种是"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",意思是到这个月月底。另一种是"生产日期 2024 年 8 月 28 日,有效期 24 个月",要自己往后推。进口药有时只印 EXP(到期日)和 LOT(批号)。

这袋盐水属于第二种。生产日期 2024 年 8 月 28 日,有效期 24 个月,到期日就是 2026 年 8 月 27 日。

读的时候容易出错的地方有两个。一是把生产日期当成有效期,看着"2024 年"以为还早;二是只看到年份,没换算到月份和日期。

输液袋上的字通常印在边角,字号不大,透明袋上还容易反光。这不是理由,但确实是现实——它决定了核对不能靠"扫一眼"。

四道核对,本该在哪拦下

药品从库房到病人血管里,中间有几道明确的关口。

第一道在药房出库。 发药环节要查效期,这是药师的基本动作。效期临近的药品应当被拦下,或者贴上近效期标识优先使用。

第二道在病区接收。 病区领药入库时,护士要核对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效期。这一道最容易被简化成"对数量、签字"。

第三道在配液前。 加药、配液之前要再看一次,尤其是从病区备用药品里取用的时候。备用药品放在治疗室柜子里,谁都能拿,也最容易长期没人翻。

第四道在床旁给药。 三查八对里,药品质量是明确列着的一项,效期就在这一项里。这一道是收口的一道,也是唯一一道有第二个人在场——病人或家属。

四道都过了,一袋过期两个月的盐水才能挂上去。反过来说,这四道效期核对里只要有一道认真做了,这事就发生不了。

近效期管理是成熟做法

医院药房普遍有一套近效期管理制度,做法不复杂。

把有效期在 6 个月以内的药品标出来,挂预警标识,先进先出,优先使用。每月盘点一次,把过期药品单独隔离、登记、销毁,不能留在货架上。

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相关规定,对药品储存和效期都有明确要求。这套制度不新鲜,很多医院执行得也不错。问题往往出在两个地方:一是病区备用药品,它不在药房的盘点范围内,靠科室自己管;二是忙的时候,制度让位于速度。

家属那一刻做对了三件事

整个过程中,最该被记住的是家属的动作。

第一,在液体输完前核对了药袋。这是主动动作,不是被动接受。第二,当场叫停,没有等输完再说。第三,要求检查并留院观察。

三步里最关键的其实是第二步。已经输进去的部分拿不回来,但剩下的可以不再进去。停得越早,暴露量越小。

如果换成自己遇到,还可以多做一件事:把药袋留下来,拍照,记下批号。药袋是证据。袋上的批号能和药品追溯码对上,医院回收之后再想追溯,就麻烦很多。

普通人能做的核对,其实很简单

输液安全上,家属能参与的部分比想象中多。不需要懂药理,也能做三件事。

输液前看一眼药袋。找"有效期至"或者生产日期加有效期,换算一下是不是还没到期。看不懂就问一句"这个到什么时候到期",这句话不会得罪人。

看一眼药名和剂量。确认是自己的药,不是隔壁床的。同名不同规格的情况很常见。

发现异常就停。不要因为"已经在输了"就硬着头皮输完,也不要因为"护士很忙"就把话咽回去。

追问不该停在"疏忽"两个字

院方说疏忽,这个说法不算错,但停在这里太早。

疏忽是一个人还是一串人,是当天忙还是制度本来就没有覆盖病区备用药,是个别科室还是全院共性的盲区,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一样,改法也不一样。

目前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还没有公开通报。事件还在调查阶段,具体的责任怎么划,要等结论。

对普通人来说,价值不在围观一家医院。它提醒的是另一个问题:这类事件在专业术语里归为用药错误,而医疗链条上的每一道核对,最终都要落到某个具体的人身上。当所有人都以为"别人会看"的时候,那道关口就是空的。

引用来源

封面新闻,《术后输液发现盐水过期两个多月,院方承认疏忽》,2026 年 11 月 5 日。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 年修订),第九十八条。

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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